江苏海门经济开发区
发布日期:2007-6-28 13:03:00 点击:3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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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外商和海门市外的国内资金在开发区兴办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及相关项目(高新技术、产品出口型项目不受总投资规模限制),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由财政奖励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%。第四至第五年由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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